封面新闻记者 黄勇
尘封的乡档(34)|有学者提出,民间真正开始买卖土地是在秦始皇时期
地契经过漫长的岁月后,到明清时,逐渐固定了用字用词、内容格式,结构严谨,并且具有了法律效力。
这从另一个角度表明,明清时已经具有了法治社会的雏形,地契作为法律文书进入社会生活,法制观念在民间逐渐生根发芽。
在土地私有化的朝代,土地的使用权是永久性的。一旦拥有土地使用权或地契,即使改朝换代,前朝的地契,后来的政权也是要认账的,这保证了地契具有持久性的效力。
进入清朝后,作为土地买卖的凭证,地契的格式发展得相当成熟,有了固定的内容构成,成为学堂教学内容之一。
加盖了红色官印的土地契约,被称为红契。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供图
一般来说,地契由4部分内容构成:
第一部分,主要讲述卖地的原因、买卖地人姓名及议定的卖地价格,即这份地契形成的前因后果。
第二部分,不厌其烦地讲明该地的位置及四周的界畔,即这块地的详细位置和面积大小,以及承担的条粮(赋税)多少。
第三部分,凭中,即我们今天所谓的证人、中间人,也就是当时的在场人员有哪些,他们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并做担保,以此作为证据,双方今后都要认账,不许反悔。
第四部分,立约时间及立约人。
这4部分内容环环相扣,形成一份结构非常严谨的契约。
在地契中,不仅凭中(中间人)和立约人要在名字后面画押,而且还要在地契第一部分标明土地议定价格和条粮的地方,以及最后一部分立约时间处,盖上官府的大印,以此彰显地契的法律效力。
在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整理出来的地契中,只有70件地契使用了印制的官契、正契和尾契,受到当地官府盖上红色公章认可,时称红契。其余地契未经当地官府盖章认可,称为白契。
就社会效力而言,红契得到官府认可,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白契没有得到官府认可,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契约,法律效力相对要弱一些。
但是,在当时龙泉驿民间经济交往活动中,白契的存在与官府的某些管理规定并不矛盾或得到了官府默许,仍在实际运行。
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下,无论是红契还是白契,其格式大都相同,都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或者说是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定,大家都要认账,不得反悔。
【下期看点】
尘封的乡档(36)|地契中的法制精神:地契从6个角度展示了法律效力
特别鸣谢:
成都市龙泉驿区档案局(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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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3b3f051 2018-09-20
[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