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邹某驾驶租赁车,在国道213线与一名步行男子相撞后驶离现场,被撞男子当场死亡。
法理仿佛陷入“死循环”
保险公司
“撞死无名氏,没有受偿主体,无法理赔”
司机委屈
“买了保险,为何还要自己赔偿”
交警无奈
“撞死人不能白撞,但代收赔偿金缺乏法律支持”
无名氏被撞死,找不到家人,死亡赔偿金该不该赔?又该交给谁?面对难题,四川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遂通过司法诉讼,要求“代为提存保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据此解决“撞死无名氏也白撞”的难题。不过,法院以非法律授权未予以支持。
戏剧一幕出现,为获得从轻处罚,负主责的肇事司机主动向交警交付赔偿金12万元。如愿后,该案再次反转——因得不到保险公司理赔,司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交警推上被告席,要求退钱。
11月21日,这起发生在四川仁寿的“撞死无名氏赔钱争议案”有了一审结果:四川仁寿县法院驳回原告司机诉求,并认定其交纳赔偿款行为。
据律师高俊超调查,类似案件在全国均无统一标准和处理方法,且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也极具争议,属法律漏洞和上下位法强烈冲突的典型案件。
赔偿争议
起诉肇事司机、保险公司
交警败诉
涉及此案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驾驶租赁车,在国道213线与一名步行男子相撞后驶离现场,被撞男子当场死亡。案发后,在交警勘查现场时,邹某驾车返回,并告知交警自己系肇事司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男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设在仁寿县交警部门的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起诉邹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该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进行提存保管。
交警的态度是,以前“撞死无名氏”的案件因找不到人赔偿,往往不了了之,“那也不能白撞吧”。
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因救助基金属于“地方性法规”授权,非“法律”授权,故在2015年12月3日,一审判决驳回仁寿道路救助基金的起诉,之后二审也维持原判。
事件转折
主动交赔偿
肇事司机获轻判
2015年12月12日,邹某到仁寿县交警部门,向仁寿县道路救助基金缴纳了12万元赔偿金。交警部门为这笔钱专门开户,并向邹某提供了缴款证明。
邹某缴款行为,也被法院认可。2015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为,邹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邹某主动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剧情反转
保险公司不理赔
司机找交警退钱
在邹某获得轻判后,2016年7月6日,他突然起诉仁寿交警部门,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12万元赔偿金。
邹某认为,自己有赔偿义务,但自己买了保险,钱该由保险公司出。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却因找不到“受偿主体”而无法理赔。“我们的态度是应该赔偿,但法律不支持保险公司出钱,最终我们才出了这个钱,但内心是很委屈的。”
11月21日,华西都市报记者从仁寿县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邹某要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返还赔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被驳回,原告很郁闷,代理律师也很郁闷。
11月21日,记者多次致电邹某,均无人接听,短信也无回复。记者从其代理律师李律师处了解到,邹某本人最近都很郁闷——明明买了保险,最终为何要由自己来买单?
争议焦点
“无名氏撞死也白撞”? 难题凸显法律空白
疑问1
找交警退钱是否合理?
11月21日,仁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要件,邹某要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返还赔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审本案的法官认为,邹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未知名男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未知名死者的继承人尚未出现,受偿主体暂时缺位,但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不成立,邹某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交纳赔偿款12万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积极主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因此,邹某交纳赔偿款的行为,并不是遭到损失,而是对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
该法官说,参照《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应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进行代收并保管。这既便于未知名死者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保护未知名死者继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
若该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将此款项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代收并保管赔偿款的行为于法有据,并非是从中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疑问2
赔偿金该由谁出?
司机:我买了保险,为何还要自己赔偿?
“我们肯定会提起上诉,既然法院认定交警队未经法律授权,没有主体资格,就不该收这12万元。那么就应该退还给我的当事人。”李律师说,“作为肇事方,邹某也觉得应该履行赔偿义务,但是按照相关保险条例,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没有受偿主体,保险公司无法赔偿。之前交警队起诉我们,法院判他们败诉后,我们也没得办法了,只有自己先赔了12万。”
李律师说,邹某也认为,虽然撞死的是无名氏,但不管死者是否是无名氏,都有赔偿义务。但既然买了保险,钱就该由保险公司出。“我们的态度是应该赔偿,但法律不支持保险公司出钱,最终我们才出了这个钱,但内心是很委屈的。”
保险公司:无受偿主体,无法理赔
眉山某保险公司负责人付先生介绍,对于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有专门解释:“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我所知,对无名氏还没有法律授权的机关或有关组织。”付先生说,因此,按照这一解释,保险公司不会向无名氏亲属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进行死亡赔偿。“只有等无名氏家属找到了,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才会赔偿。不过有1年的诉讼有效期,如果超过时间了,看法院怎么认定。”
疑问3
找不到死者家属,该赔给谁?
仁寿县交警大队教导员汤华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无名氏赔偿问题,一直是个空白。“我们之前向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提起赔偿,也是想解决这个问题。”
汤华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这12万元并不是交给交警队的,有一天如果有家属来认领这具无名死者,12万元会一分不少给家属。如果没有人认领,这笔钱则会作为社会专项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汤华说,仁寿每年都要发生两三起撞死无名氏的案件,最多的时候,大概能达到五六起。“之前往往不了了之,找不到亲属,没有人赔偿。”汤华找过法制、事故等部门协商,都找不到解决之道,咨询过政府法制办,也没有相关法律支撑。“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找到解决办法。”
律师观点
“任何处理方式都值得商榷”
和邹某代理律师高俊超一样,关注这个案件的多个律师都认为,这是一个原被告都很委屈的案件,如何在法理和情理之间,找到一个更好的办法,值得商榷。
“这个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在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就有考题与本案非常相似。”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甘露认为,司机主动给付赔偿金,肯定不能起诉要求返还,因为救助基金的被动保管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一旦日后死者的亲属出现,救助基金就会将该笔赔偿金转交给其亲属。
而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雷梦苏律师则认为,从道德层面来看,司机确实应当进行赔偿,但在本案中,司机虽然主动给了赔偿金,但由于死者亲属不明保险公司无法进行赔付,故只能返回来起诉救助基金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因救助基金无权提存保管该赔偿款,故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进行返还。
四川慧卓律师事务所蒋春莲律师则表示,目前任何一种处理方式都值得商榷,司机涉及交通肇事罪,不赔则不能获得从轻判决,但一旦司机赔了之后,又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又非常不合理。蒋春莲建议完善相关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司机在主动给付了赔偿金后,就应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不能要求返还。
在高俊超看来,保险公司才应该是本案的赔偿主体。但问题在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接受赔偿。“江苏有类似案件,但法院认定交警部门具有法律授权,可以起诉代为提存。四川法官可能持有不同看法,因此判决交警败诉。”高俊超说,“无名氏继承人如果今后找到了,也可能过了诉讼时效,或者肇事者已经找不到了,索赔很难。所以个人觉得江苏做法是目前最好的解决之道,起码合理。但对于合法性,目前法律界还有不同看法。”
邹某代理律师则表示,二审之后,再决定如何要回这12万元。“钱肯定不应该由我们来出。不过法律有规定,侵权人以交付死亡赔偿金为由,起诉保险公司,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到底该怎么办,我们也不知道,还要再商量商量。”
本组稿件采写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 梁波 李庆 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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