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房收益产分歧 被告公司赔付两百万

封面新闻 2021-06-19 21:55 35762

封面新闻记者 杨博 实习生 丁晗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件,两家公司就电影发行签订了合同,并对票房收益分成作出了约定,可双方因票房收益分成产生分歧,诉至法院。

2015年4月20日,天空公司与上海鑫岳公司签订《回头路》电影发行合同,天空公司将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国影剧院放映权及其他公开放映权等授予上海鑫岳公司,期限三年。

天空公司将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权及以有线方式直接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上海鑫岳公司,期限至影片版权终止之日。双方就票房收益分成在合同中也做出了约定。

2016年5月10日,天空公司、鑫岳公司、上海鑫岳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上海鑫岳公司将《回头路》电影发行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鑫岳公司。后天空公司与鑫岳公司因票房收益分成产生分歧,天空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鑫岳公司拖欠支付相关收益,构成违约。法院判决鑫岳公司在扣除其垫付的宣传、发行费用后,应将票房收入2424775.63元支付天空公司。鑫岳公司为一人公司,其股东上海鑫岳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鑫岳公司,应当对鑫岳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介绍,无论何种经营模式,市场主体均应遵循诚信经营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由于双方对票房收益计算等具体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双方争议较大。

法院提醒,市场主体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应注意规范、细化合同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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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wl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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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wl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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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Owl 202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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